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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机动车限行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浏览量:1842次 发布日期:2015/9/1 8:53:03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草案的二次审议中,“机动车限行”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

  二次审议中,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法律委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因此,草案三审稿删去了这一规定。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是国四标准,还是国五标准,烯烃和芳烃的含量定得过高,而二者是PM2.5的重要来源。因此,应当提高燃油质量标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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